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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訊息】獎勵青年就業計畫
獎勵青年就業計畫
※提醒: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第十三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就業服務
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情形,續予依序審查
及撥付獎勵金。
◎適用對象:
設籍臺中市之29歲以下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自行就業不適用本計畫):
1.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2.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本要點:
1.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
2.切結書正本。
3.符合當年度畢業生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4.符合弱勢青年條件申請者,需檢附弱勢青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低、中低收入證明或學貸繳款證明等)。
※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惟當年度七月一日後認定者有效期間皆僅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
內就業者,原要點文件失其效力。
◎獎助方式:符合適用對象且為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青年於推介上工加保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回復勞保加保日期及加保公司資訊予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以利系統錄案起算就業期間。
◎符合就業獎勵金申請資格之青年,應填妥線上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領取收據。
4.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工作地點及職務名稱)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
系(組)畢業證明。
5.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另應檢附事業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備註: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特定行業別名單如下:
(1)金屬製品製造業
(2)機械設備製造業
(3)塑膠製品製造業
(4)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5)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6)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
(7)餐飲業
(8)住宿業
(9)陸上運輸業
(10)教育業
(11)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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