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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關係-師生戀(學生篇)

 

【事件經過】
 
  高中理化老師瑞平(二十七歲)年輕帥氣,是該校女學生注目的對象。高一女學生雅麗(十七歲),很高挑美麗,同時,很具爭議性,傳聞雅麗的男友不停更換,並曾經墮胎。雅麗非常愛慕瑞平,常在下課後找瑞平聊天、討論功課。瑞平也很喜歡雅麗,會打電話、買東西給雅麗。有人目睹二人在海灘散步、共乘機車出遊,二人談戀愛的八卦消息開始在該校流傳。雅麗班上的同學對二人眉來眼去的情況,日漸產生反感的負面情緒。尤其是理化被當的阿易(覺得瑞平有給雅麗私下加分),以及也愛慕老師的佳佳(覺得瑞平怎會跟那種壞女人在一起)。後來雅麗懷孕的流言傳到校長耳中,校長下令調查此事。
 
 
【問題討論】
 
Q1:「師生戀」有什麼不好?
 
A1:  「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教師跟學生在身份上的差異,雙方權力上必定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簡單地說,教師握有權力,能影響學生成績、學分、學位、比賽機會、工讀機會等,學生順從、討好、仰慕教師的情況,不是單純的愛情。親密關係的本質是「權力對等」,但師生關係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學生可能不敢明確拒絕,但也不願屈從,導致產生性騷擾糾紛。即使一開始是兩情相悅,但之後學生想分手卻不敢提,也會產生性騷擾糾紛。況且,雙方的情愛關係,勢必會影響學習的氣氛、師生的信任,若造成同環境其他人的負面感受,對其他人也構成性騷擾,本例中瑞平、雅麗的互動具有性意味,導致阿易、佳佳產生負面情緒,阿易、佳佳算是性騷擾的被害人。從而,師生間若存有督導、考核的情況,不適合發展親密關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全國教師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所訂定之全國教師自律公約規定:「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此外,「師生戀」中的學生若未滿16歲,即使學生同意跟教師性交或猥褻,教師在刑事部分,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在行政部分,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的性侵害。
 
Q2:什麼是性徇私?
 
A2:  性徇私指利教師因偏袒提供性服務的學生,用職權給予特殊待遇或稀有資源(例如:獎學金、參賽機會),將導致其他條件相同學生權利上的損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2目,已明文將「性徇私」納入校園性騷擾類型。